限售股,减持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4-05-14

1. 限售股,减持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收益的20%缴纳所得税;2、不用自己操作,转让之后自有开户证券公司代扣代缴;3、所谓收益即转让价格减去取得成本;4、取得成本按上市时向交易所备案的取得成本计算,如不备案,税务局将按收益的15%计算;5、目前国内部分省和地区给当地证券公司一部分退税优惠,即20%中地方留存部分的95%左右可以退回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可能会退给股东个人。当然,该项政策随时可能取消。扩展资料: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中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改产生的限售股;另一类是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产生的限售股。征税问题征税原因[1]一是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入流通。这些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成本较低,数量较大,解禁后在二级市场转让,获益很高,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社会反应比较强烈。二是解决政策不平衡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征收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存在不平衡问题。征税范围此次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一)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二)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三)其他限售股,即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关于限售股的范围,在具体实施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结算系统给予锁定。

限售股,减持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个人取得的非限售股股息要缴纳个税吗

股息要交利息税。卖出的时候代扣,根据持有时间决定税率

3. 限售股转让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限售股转让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转让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4. 新三板原始股票卖出后需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是的,要按照财产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
钱某在某上市公司任职,任职期间该公司授予钱某限售股3万股,该批限售股已于2012年年初解禁,钱某在8月份之前陆续买进该公司股票2万股,股票平均买价为5.4元/股,但限售股授予价格不明确。2012年8月钱某以8元/股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4万股。在不考虑股票买卖过程中其他相关税费的情况下,钱某转让4万股股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解析』: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8×(1-15%)×20%=40800

5. 解禁后股票 在增值税上如何处理

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转让金融商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单位持有的限售股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在确定买入价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的规定,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解禁后股票 在增值税上如何处理

6. 现金认购定向增发股,锁定三十六个月后解禁,卖出需要缴付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转让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转让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所得,对于企业投资者计入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投资者计入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个人通过合伙企业参与定增要交个税,个人直接参与定增不纳税】
相关规定:
个人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个人财产,在增值后抛售属于转让个人财产,这一过程就涉及到了转让个人财产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原则上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该通知继续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进一步明确了167号文限售股的范围,“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七)其他限售股”。
分析上述三个文件,我们可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个人转让普通上市公司股票实行免税政策,但是对于转让限售股仍然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关键在于167号文以及70号文中所述的“限售股”是否包括个人以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定向增发股票也有一年限售期的要求,那么这里的限售股是否属于70号文中的“其他限售股”?
针对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印发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从《通知》规定看,此次明确要征税的限售股主要是针对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获得的送转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也就是说个人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不属于70号文和167号文中的“限售股”,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解读也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税的目的的。目前我国的限售股主要是公司首发上市时原有股东所持股份,由于这些股份取得成本通常远低于在流通中取得的股票,为保证公平,国家税务总局将其区别于一般上市公司股票征税。定向增发股票的价格是依据上市公司股票市价定的,其取得成本与一般流通中取得股票的成本差距较小,所以个人转让依然享受免征的税收优惠。
那么合伙企业转让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是否也享受免税优惠?前文的分析已知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不属于70号文和167号文“限售股”的范围,因此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认定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能否同样适用“通知”。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得由投资者分别缴纳所得税,企业投资者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不适用“通知”免税;个人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等同于一般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存在模糊之处。这一纳税事项从纳税主体上来说是个人,从税种上来说是个人所得税,但是纳税事由从实质上来说却并不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而是合伙企业分红,不应当适用“通知”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从通知的内容来看,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也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

7. 公司刚上市时原始股东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是不是以后的每次交易都要按20%的税交


公司刚上市时原始股东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是不是以后的每次交易都要按20%的税交

8. 请问股东借款超过一年不还的话要交个税是这样的吗?有没有相关文件

依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东借款超过一年不还的话要交个税
是做为股息红利所得来纳税的.税率20%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其适用条件并没有企业必须盈利这一前提。因此,凡纳税年度终了后,股东向企业的借款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即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并依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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