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2024-05-10

1.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2.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等级一共分为十级,从一级到十级伤残程度逐渐减轻,一级到十级的具体认定标准参见《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你这个级别不是很严重。你可以参考: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4.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d)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五级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但<20 cm2(注:2为平方);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5)舌缺损>1/3,但<2/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 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1.5×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附上 
(肢体瘫性运动障碍肌力分级:) 肌瘫肌力解释 

(1)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2)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3)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平面上移动,但不能抬离平面。 

(4)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5)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6)5级:正常肌力。     【】建议到相关部门进行正规鉴定,毕竟鉴定书会成为一个有利证据。进行法律保护不要超过一年哦,不然相关单位就不再受理了

5.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全文)

 伤残分类: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公安部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不实,最高法院未颁布)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鉴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发布单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6.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人员的伤残鉴定标准一般分为十级,一级是最严重的(100%),然后依次往上推,每级相差10%,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等级划分依据如下:1、一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要依靠别人,自己完全不能自理;b.没有意识;c.行动不便,各种行动受到限制还需要在床上;d.完全丧失了社交能力。2、二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需要别人的帮助;b.只能在床上或者在椅子上活动;c.不能工作;d.可以进行社交但是非常困难。3、三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需要有人监护;b.可以活动但是只能在室内;c.从事的职业受限,有些工作做不了;d.社会困难。4、四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自理能力严重受限,时常需要帮助;b.活动范围受限,只能在居住范围内规定.c.就业受限,有些工作做不了;d.社会交往受限。5、五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还是有限制,需要指导;b.活动范围只能在居住地附近活动;c.需要能力有影响,要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6、六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自理能力部分受限,一部分需要别人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影响工作能力,原有的工作已经不能胜任;d.社会交往狭窄。7、七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受限,活动范围受限,交往能力变弱。8、八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部分能力受限;b.不能远距离活动;c.可以做复杂工作,但是效率下降;d.社会交往受约束。9、九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能力个人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有所影响;10、十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能力稍微有影响;b.工作、学习能力稍微下降;c.社交能力稍微受限。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7. 伤残等级标准评定

一、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伤残等级标准评定

8. 伤残等级具体评定标准

1.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人员的伤残鉴定标准一般分为十级,一级是最严重的(100%),然后依次往上推,每级相差10%,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等级划分依据如下:
2.一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要依靠别人,自己完全不能自理;b.没有意识;c.行动不便,各种行动受到限制还需要在床上;d.完全丧失了社交能力。
3.二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需要别人的帮助;b.只能在床上或者在椅子上活动;c.不能工作;d.
可以进行社交但是非常困难。
4.三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需要有人监护;b.可以活动但是只能在室内;c.从事的职业受限,有些工作做不了;d.社会困难。
5.四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自理能力严重受限,时常需要帮助;b.活动范围受限,只能在居住范围内规定.c.就业受限,有些工作做不了;d.社会交往受限。
6.五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还是有限制,需要指导;b.活动范围只能在居住地附近活动;c.需要能力有影响,要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
7.六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自理能力部分受限,一部分需要别人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影响工作能力,原有的工作已经不能胜任;d.社会交往狭窄。
8.七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受限,活动范围受限,交往能力变弱。
9.八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部分能力受限;b.不能远距离活动;c.可以做复杂工作,但是效率下降;d.社会交往受约束。
10.九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能力个人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有所影响;
11.十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能力稍微有影响;b.工作、学习能力稍微下降;c.社交能力稍微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