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鉴定工伤等级

2024-05-11

1. 怎样鉴定工伤等级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下列12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一级伤残: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下列34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二级伤残: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下列37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三级伤残: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下列59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四级伤残: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下列59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五级伤残: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平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搏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8~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下列55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六级伤残;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厘米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下列59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七级伤残: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槽骨损伤长>8厘米,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短缩<3厘米、>2厘米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后肺化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肝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10/?L);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狭窄;
(59)未育妇女侧乳腺切除。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下列61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八级伤残: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6厘米,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厘米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下列43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九级伤残: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厘米,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膈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下列51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88
88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怎样鉴定工伤等级

2.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3. 工伤鉴定等级如何鉴定

工伤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一、工地干活腰椎骨折能得到多少赔偿
属于工伤,首先去定工伤等级,在进行工伤索赔。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交通事故中如何认定是否丧失劳动能力
在交通事故案件当中认定丧失劳动能力,一般是在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情况下,对受伤人员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法律依据主要就是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三、报工伤最佳时间是什么时候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般情况下,报工伤的最佳时间是在工伤劳动者治疗稳定后。工伤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经过医院的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然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那么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通常会被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是一级伤残,最轻的是十级伤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鉴定等级如何鉴定

4. 如何鉴定工伤等级

劳动者到当地劳动局社保科领取工伤认定表;按照劳动局的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劳动局接到这些材料后报市一级劳动局在60天以内进行认定。属于工伤的,下一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要求赔偿的,在依据以上材料申请仲裁,如果县级市里没有仲裁机构,到市级劳动部门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一、工伤超过一年了还没好怎么办
工伤超过一年了还没好建议到法院提请民事诉讼,具体流程如下:
1、先到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会以超过1年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并给当事人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
2、到劳动局申请仲裁,此时劳动局也不予受理,然后以交通事故评残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
3、法院会看厂方的意见,如果厂方同意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法院则会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工伤评残标准进行鉴定,按工伤保险待遇判决。如果厂方同意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处理,法院则直接按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
二、工人突发脑溢血这次给谁赔偿
建筑工人在工地突发脑益血,属于在工作的时间内,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是算工伤的。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三、如何匿名举报公司强制加班
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选择以下方式举报:一、可以把公司规避劳动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证据都搜集起来,一起通过信件的形式邮寄给当地劳动部门的信访或者监察部门来处理。二、直接带上相关的资料到劳动部门的信访部门进行填报举报。三、也可以打电话给当地的劳动局。四、找到当地劳动局网上投诉的网址,提交资料进行匿名投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5. 工伤如何鉴定伤残级别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如果材料不完整的,只能一次性补正全部材料。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符合要求及管辖范围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工伤送达回执怎么填写
工伤送达回执只需要签名签收就可以了,不用填写其他信息。
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之后是存在一个回执的,之后领取工伤认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通知书时,是需要拿着回执去领取的。如果回持单丢失的话,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工伤认定书到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沟通,看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能否再给一份。或从企业处复印一份。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如何鉴定伤残级别

6. 工伤伤残的等级鉴定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以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依赖、生活自理障碍、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等相关内容为标准并以此来进行划分伤残等级。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也会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一、面部骨折可能鉴定为几级伤残
面部骨折属于工伤的,伤残等级大约在9-10级左右;属于交通事故伤残的,为十级伤残;其他。工伤伤残等级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二、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工伤几级?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10.2十级条款系列: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可能构成十级伤残。具体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该部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申请时需提供材料: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三、医院能直接做伤残等级鉴定吗
医院可以做伤残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4.1判断依据
4.1.1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4.1.2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医疗依赖
4.1.5生活自理障碍

7. 工伤伤残怎么鉴定等级划分

工伤伤残等级怎么划分,工伤伤残等级划分依据是什么?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工伤伤残怎么鉴定等级划分

8. 如何鉴定工伤残等级

1、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2、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4、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其中工伤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